文學史的權力
文學史即文學的歷史,是站在歷史的角度評論和研究文學。戴燕介紹,我們看到的文學史基本上都遵循著一個共同的模式——由不同時期的重要作家及作品構成。這種形式的文學史最早產生于十九世紀的法國,后流傳至整個歐洲。十九世紀中后期日本開始明治維新,在吸收歐美思想文化的過程中,將這種文學評論方法先后運用到了對日本文學和中國文學的研究中。文學史的概念后也由日本傳入了中國學界。二十世紀初,京師大學堂(北京大學前身)和東吳大學(蘇州大學前身)最早開始采用法國的方法來講述中國的傳統文學。陳引馳則補充強調了“歷史”概念的時間性,他舉例說,就像任何文學史都不會把李白放在杜甫后面寫一樣,“文學史最重要的是按照時間來講,這是一個基本的線索。”
談及書名中“權力”的定義,戴燕認為當文學史這一類的著作以各種形式在人們面前呈現時,它的觀念或方法中帶著一些類似于歐洲學者福柯所講的“規訓與懲罰”的意味。她解釋說:“你在談古代古典文學的時候,不自覺會用文學史提供那一套的知識、語言和觀念,這就是我用權力的意思。”對于文學史的“權力”,陳引馳從另一角度談了自己的理解。他認為文學史有著兩個選擇,其一是要把什么寫進去,其二是寫進去的人或作品要給予什么樣的地位。這種選擇既要依據一定的文學觀念意識,也要留足時間使文學史能夠恰當地施展權力。他打比方說:“比如一個法官斷案,必須先聽你們吵吵,通過兩審三審之后才能定論,不然的話他沒法兒判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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