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07月01日19:13 來源:未知點擊: 次
【案情簡介】
原告劉某在我國西部地區(qū)體驗生活后,創(chuàng)作了散文集《西部生命》,并由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發(fā)行。后,被告張某接受某部委托,附柴達木油田采訪了某先進人物,并根據(jù)其事跡創(chuàng)作了《蟬蛻的翅膀》藝術。經對比,《蟬蛻的翅膀》多處使用了與《西部生命》相同或相近的文字,共計4000余字,另外還引用了《西部生命》中六段文字,共計1000余字,沒有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。
原告劉某訴稱:被告所著的報告文學大量抄襲了我的書中的哲思、細節(jié)、具體描寫、感悟等,侵犯了我的著作權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,公開致歉,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。
被告張某辯稱:我寫該報告文學時確實使用了《西部生命》的部分內容,但在引用文獻目錄中已經列明了出處,應屬合理使用,并非抄襲剽竊。
【審理結果】
法院經審理認為:張某雖然列舉了包括劉某及其作品《西部生命》在內的作品為參考文獻,但其《蟬蛻的翅膀》一書的寫作,采用的是將《西部生命》內容當成自己創(chuàng)作內容的寫法,引用參考文獻的方式亦不能將他人創(chuàng)作與自己的創(chuàng)作區(qū)別開來,因此符合抄襲的構成要件。張某在《蟬蛻的翅膀》中引用劉某作品1000余字,雖然可以不經劉某許可,不向其支付報酬,但未給劉某署名也未指明作品名稱,故仍應認定侵犯了劉某的著作權。據(jù)此判決:張某立即停止侵權;在《中國新聞出版報》上公開致歉;賠償劉某經濟損失3600元及合理費用7981元。
【點評】
著作權法規(guī)定的抄襲是指將他人創(chuàng)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為。因此,抄襲的主要特征在于將他人創(chuàng)作當做抄襲者自己創(chuàng)作,它的結果會使讀者對所使用內容的創(chuàng)作者身份產生誤解,誤以為所使用部分是使用者獨立創(chuàng)作完成的。實踐中,既有“克隆式”的簡單抄襲,也有“改頭換面式”的高級抄襲,后者經常難以認定而發(fā)生爭議。
法院在審理涉及抄襲的案件時,一般都采用“排除法”,即先由原告提供詳盡的對比材料,指出其認為構成抄襲的部分,再由被告就原告的指控進行解釋,除去被告能證明是自己創(chuàng)作的,以及有其他來源的,還有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的,剩下的部分由法官根據(jù)這些部分的相似程度、創(chuàng)作質量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,作出最終的判斷。有觀點認為,“高級抄襲”與借鑒往往只有一墻之隔,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,因為在你使用他人創(chuàng)作的內容時,如果自己創(chuàng)作的成分超過了他人的創(chuàng)作,應該就認為已經是新的創(chuàng)作,形成新的作品;而如果只是比較簡單將他人作品換個形式,貌似不同,一般水平的作者都可以做到,那么也應該認為是抄襲。
本案中,還涉及在引用他人作品時,雖然加了引號,或者以特殊字體字號予以表現(xiàn),但沒有直接表明內容的出處和作者。對此,法院仍認定為構成侵權,但這種侵權,并非抄襲,因為其結果并未產生使讀者對內容的創(chuàng)作者產生誤解,因此,是一種合理使用違法造成的侵權,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
(來源: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 張雪松)